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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后天起实施 严防刑讯逼供

来源:天津行政诉讼律师   网址:http://www.tjxzss.com/   时间:2014-06-05 08: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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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赵作海案件等冤假错案,吹响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号角”。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发展。

  为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防止翻供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其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录音或者录像。针对非法证据,在审查起诉程序、庭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均设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形成了对刑讯逼供的“六道纵深防线”。

  解决以罚代刑保民生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案件频发。如毒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金黄色葡萄球菌事件、勾兑老陈醋事件、味千骨汤门事件、黄曲霉素事件等。许多案件在“苗头阶段”就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一些行政机关不及时或不善于收集证据材料,也可能导致一些案件出现证据瑕疵,难以有效移送。

  强化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诉求。今后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要求,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应特殊对待,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福祉,实现他们利益的最大化。

  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其内容包括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拘捕和羁押、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审判不公开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许多制度与成年人案件有所差异,但更接近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规律和将来的发展方向。

  公民合法财产不得随意侵犯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针对生命权、自由权,还重点关注财产权。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以及取保候审金等,不仅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而且容易在社会上引发许多负面效应,如恶化投资环境、损害司法权威等。

  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的必要性,明确了“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只有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强调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保证金被要求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要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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