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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批复

来源:天津行政诉讼律师   网址:http://www.tjxzss.com/   时间:2014-06-20 16: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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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27日 公复字[2003]3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车管所机动车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的请示》(皖公办[2003]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车辆管理所作出的机动车登记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车辆管理所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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