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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办理暂缓执行政拘留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办理暂缓执行政拘留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来源:天津行政诉讼律师   网址:http://www.tjxzss.com/   时间:2014-06-20 16: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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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办理暂缓执行政拘留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控申处:

你处《关于办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以当事人实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指被行政拘留人实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不仅包括被行政拘留人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委托他人的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也包括被行政拘留人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委托他人的方式向执行场所或者其他办案部门、内设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再由相应机构依法转交的行为。

二、关于根据法院判决做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是否享有复议权利的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公安部法制司对《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适用1995年3月6日公法[1995]24号

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们《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浙公法[1995]5号)及《关于浙公明发[1995]132号请示的补充情况》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此答复尚未废止。但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可根据答复精神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予以掌握。)

 

公安部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3年6月4日 公复字〔2003〕1号)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侯才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如何理解的请示》(辽公明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或者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得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的,视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依据有一部分改变或者依法履行了相应执法程序的,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执行复议决定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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